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煤矿用电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用电管理。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其可靠启动及运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井下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不得带电作业;必须杜绝电气失爆。要加大井下供电系统装备投入,淘汰落后设备,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设备,定期维修供电线路、设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

  三、加大对煤矿供用电安全检查的力度。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电的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停送电制度是否落实、供电线路及设备是否可靠。针对当前煤矿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督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对煤矿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应急电源,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对核定能力由6万吨/年以下提升到6万吨/年以上小煤矿的“双电源”供电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核定能力。对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查处。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矿供电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基层电力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中旬报电监会。电监会近期将会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省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