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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定期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八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获取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消其登记,并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一条 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五)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以上五项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中医个体行医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批准其执业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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