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质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根据《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所在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