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有专人负责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一)在各直属局或分支局新申请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同时,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ISO/IEC17025)并有效运行,申请验收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时间最少不低于3个月。
(二)已通过质检总局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在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至少应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并鼓励实验室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必须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由组织者定期公开发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质检总局责令停止检测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试剂的。
(三)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六)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自愿咨询检测、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