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阳性反应的样品长期保存,阴性反应的样品保存一年)。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尽快进行确证试验。
第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不确定的入境外籍人员样本,送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进行病毒载量测定。
第五章 艾滋病检测工作中的生物安全
第十九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遵循“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实验室内外污染。
第二十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毒种(株)和检测样品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必须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
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质检总局委托,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组织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