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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开展口岸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工作。

第三章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验收

  第六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七条 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 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验收。

  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组织有国家级专家参加的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并将实验室验收情况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派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迁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艾滋病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艾滋病确证中心或确证实验室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使用国家规定需要强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由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定,非国家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要求厂家或供应部门维护和校准。

  第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使用的检测试剂及销售单位,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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