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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6年科目编码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三)会统核算
  “新版软件”应将开具的完整的税票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开票信息、与国库对账销号后的入库信息等征收数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应征、待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并据此生成相关会统报表的车辆购置税数据,不再由《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传入库数据。
  (四)票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税收票证的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新版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二)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与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以与征收管理司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计划统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赵东辉(流转税管理司)  010-63417735
  王传亮(信息中心)    010-63417634
  于 泽 (信息中心)   010-63417155
  吴月姣(征收管理司)   010-63417822
  朱 音 (计划统计司)  010-63417980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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