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已经开发完毕并通过了实地测试。10月份在安徽、天津两地对“新版软件”进行了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在全国推行“新版软件”。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本地区推行“新版软件”工作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做好新版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运行环境的通知》和“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可到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准备
1.“新版软件”的培训工作由总局统一安排师资和教材,各省自行组织。具体培训时间和需要的教材数量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2.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内从事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从事计统业务人员和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操作,新旧系统操作比较,旧系统数据升迁,系统的配置、安装,税收票证的填开、结报和管理等。
(三)宣传准备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报总局批准并提前向纳税人公示。
二、推行时间
“新版软件”推行的具体时间安排见本通知附件。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税款缴库
1.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包括征收大厅银行进驻点)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日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收取的现金税款汇缴入库。
2.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为纳税人发放《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