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13日 <92>商基<储>字第250号)


  根据原国务院生产办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利用全国商业部门现有货场、铁路专用线、各种装卸搬运机械等设施,积极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及其对发业务,逐步把商业部门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经商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和铁道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部门要积极发展自备集装箱,充分利用现有储运网络开展自备箱对发业务。
  在铁路箱源紧张的情况下,为解决商业部门适箱货物运输问题,各地商业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的储运部门要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测算、论证,积极探索发展自备箱的可行性。具有比较彻定货源、能进行互相对发业务的企业,要积极添置自备箱。在现有专用线、货场内发运的适箱货物,要逐步纳入集装箱运输。为确保自备箱对发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可以组成自备箱运输联合体,相互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在专用线(货场)发送、到专用线(货场)接卸货物,提高“门到门”运输比重。
  二、积极与当地铁路部门联系,争取铁路部门对商业部门开展自备箱运输工作的支持。
  国家和铁路部门对集装箱运输规定的优先条件和优惠政策,例如:简化计划审批手续,优先审批计划,优先配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以及在运价等方面给予的优惠等,都适用于商业部门。凡有条件开展此项业务的商业部门,要主动商当地铁路部门,争取铁路在专用线内业务受理、交付、结算及箱场管理等方面给予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商业部门集装箱中转(集散)站的建设要纳入当地统一规划和管理。
  面向社会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应纳入地方联运和集装箱行业管理。要在当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的统一规划协调下,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附近,利用现有设施,开展集装箱运输;或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与铁路、联运、集装箱运输企业实行联合经营。集装箱中转(集散)站的建设,要按照国家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在当地统一平衡下,合理规划和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以进一步推动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