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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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级别 │ │(不包括旅游船)│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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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席 │ │ │ │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 │(软座、软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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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 │ │ │ │
│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 │ │ │ │
│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 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 │(软座、软卧)│ │ (经济舱)│ │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 │ │ │
│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 │ │ │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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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硬席 │ │ 普通舱 │ │
│其余人员 │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 │(硬座、硬卧)│ │ (经济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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