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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地要逐一对所有参与复核的煤矿认真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把以下煤矿作为审查重点:(一)复核结果与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相比持平或提高的煤矿;(二)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在3万吨/年及其以下,而复核结果在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三)2005年实际产量不足上报复核能力80%的煤矿;(四)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而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

  各地在审查中,要对各核定资质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在复核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予以经济处罚,吊销核定资质,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各地审查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责成进一步做出调整。对经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联合组织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将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吊销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定资质。

  当前正值冬季煤炭需求旺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把查处年底超能力突击生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复核结果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复核结果未批复前,必须按照原能力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责令停产整顿、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上报资料

  一、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及附表,一式10份。

  包括:

  (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汇01~07表);

  (二)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分析表(分析01~12表);

  (三)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按照汇01表格式单独列出,“上次核定能力”一栏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以上表格电子版于12月25日前发至yxjmtc@n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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