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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遵循复核结果审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全面正确理解和执行复核工作的各项原则、政策和标准,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这次审查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并在核查清楚后提请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二)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的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依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对超过设计“批小建大” 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提供不出规定的批准文件的,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四)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没有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应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年工作日数由350日调整为330日的规定,相应调减生产能力。

  (五)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瓦斯抽采能力没有同步提高的,一律不得认可提高的复核能力。

  (七)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的煤矿,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

  (八)提升绞车、钢丝绳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安全系数的规定,不能以降低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提高生产能力。

  (九)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必须单独列表,逐一说明原因,提供“四证”齐全的证明,复核结果应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基础,执行本次复核的各项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复核结果,必须坚决予以调整。

  三、严肃认真的开展复核结果审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配合,在前一阶段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共同组织,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审查结束后,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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