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做好
《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
《暂行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