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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06〕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6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创50周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不断迈向新的目标,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通过50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 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通过组织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将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这项工作不仅是实施《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实现从重视自然保护区数量单一发展向规模、质量并重转变的需要;不仅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生态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遵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局将重点抓好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和示范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工作,全面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示范自然保护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现有条件选择建设重点和突破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切实解决管理体制、资金投入和土地权属等涉及自然保护区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凡列入《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论证,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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