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布局,突出抓好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治理
(三)突出抓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沙区推行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滥用水的制度,防止破坏沙区生态的行为,预防土地沙化。各地要认真编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规划,在那些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人畜破坏活动大且沙尘危害比较严重的区域,尽快划建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采取强制性的封禁保护措施,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破坏,促进自然修复。
(四)切实推进在建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方案,继续实施好在建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四期、退耕还林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进一步优化建设内容,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的核查检查力度,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既要注重植被恢复与建设规模这个单一数量因子,也要注重植被结构与配置、生物多样性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综合因子,切实提高建设成效。
(五)狠抓重点地区防沙治沙工作。西藏、青海、新疆等省区以及甘肃民勤、内蒙古呼伦贝尔、四川西北部等地区是土地沙化扩展区域,也是重要沙尘源地和路经区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沙治沙的重点。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尽快遏制土地沙化扩展态势。我局将在重点工程任务和投资安排上继续加大对重点地区防沙治沙扶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条件成熟后,有针对性地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对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治理。
(六)建立健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以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在现有监测工作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快速、及时地反映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评价各地防沙治沙绩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突出抓好敏感地区的沙化监测工作,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沙化进一步扩展。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编制和完善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加强以监测预警体系、信息平台、应急通讯和指挥决策系统为主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反应、应急处置和综合管理能力。
(七)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抓好现有国际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将防沙治沙国际合作列为重点,统筹安排国际合作项目布局。突出抓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积极推动东北亚区域荒漠化和沙尘暴防治合作机制,通过区域合作加大资金和技术引进力度,争取尽快实施中蒙合作沙尘源治理示范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和经贸合作机制,加强与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促进技术引进。充分利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加强与影响我国的沙尘暴境外源头国家的交流,探索合作途径。开拓新的合作渠道,积极鼓励地方和相关机构通过包括国际碳交易和其他民间及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途径开展国际合作。
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实行综合防治、科学防治和依法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