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6〕163号)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陕西、甘肃省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业长远规划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生态用地、提高林地利用效率的基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中明确提出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此,我局决定正式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并确定辽宁省北票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福建省永安市、陕西省吴起县、甘肃省泾川县等6个县(含市、区,下同)作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县。
为切实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试点工作需要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有关省林业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负起协调与指导职责,认真把关,并给予试点县相应的支持。同时,要及时将我局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正式通知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二、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为试点工作技术支持单位,要成立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工作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做好各试点县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