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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实行统一订购办法。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定点生产企业订购,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验收。购买产品的合同副本同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作业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单位,在作业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作业区域确定后,应进行调查设计,制定防治作业方案。在作业区外围设立禁入标志,并做好宣传,保证森林内无人、畜活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使用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 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规操作。作业时要避开通讯、输电线,村庄、建筑物等人口稠密区或有安全隐患区,作业人员应配戴防噪音耳套,穿有明显标志的作业服。森林防火警戒期和天气干燥时禁止作业。
  作业结束后,布撒器要进行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进行防治效果调查,总结上报作业情况。
  第十条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必须存放于专用库房,专人看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要分开存放。禁止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第十一条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出、入库制度,准确记录灭虫药包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配发数量和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等情况。领取灭虫药包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原则上不允许剩余,对作业后剩余的灭虫药包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第十二条 在非作业期间,灭虫药包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清点回收,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布撒器必须入库封存,击发装置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灭虫药包。对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灭虫药包要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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