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4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期货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期货经纪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施行计划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0]19号)的要求如实核算账务,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
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期货部备案。
3.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2007年施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1.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的进行,给予公司半年时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公司可以推迟到2007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在会计核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各公司可以沿用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须针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点,调整财务会计报表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