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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基金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基金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可以沿用现有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须按照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计划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报证监会会计部、基金部备案。

  3.基金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二)2007年半年报、年报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

  2.基金2007年半年报应按照现行制度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7年年报的编制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编制年报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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