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下标)调整为P(si下标),以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七)对于所排废水无法进入确定的河流水体的区域或河网水系过于复杂的区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区域排污现状、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总体削减水平等,采用等比例削减等方法分配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
(九)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在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指标(不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下标)=A(i下标)×B(i下标)×C(i下标)
M(i下标)-第i 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A(i下标)-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数量);
B(i下标)-第i 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C(i下标)-第i 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M(i下标)=A(i下标)×D(i下标)
D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下标)=A(i下标)×E(i下标)×q×C(i下标)
E(i下标)-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排水系数,一般按0.6-0.8 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下标)=Q(i下标)i×C(i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