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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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