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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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