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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的式样、规格和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中间为撕裂线,撕裂线距上纸边距170MM。保险费发票中间设有170MM×76MM的保费内容打印区;上纸边距55MM,左右纸边距20MM。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的打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条码”,以及保费内容(包括投保人、保单号、缴费期数、险种名称、缴费标准、核保加费、实缴保险费、金额合计大小写等)。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打印内容包括:标题、正文、投保人及保险代理人签名及日期等内容。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保险费发票票样见附件1。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
  (二)各地级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见附件2)。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见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应保存5年。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膜。
  (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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