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出单统一打印保险费发票的请示》(太保寿〔2006〕84号)。为了适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集约化运营,加强承保风险的控管和区域集中出单方式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的同时,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域集中出单的时间和区域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二)实行集中打印保单和保险费发票的区域是:
1.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在长春打印。
2.山东、北京、天津、青岛在济南打印。
3.河北、山西在石家庄打印。
4.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在郑州打印。
5.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宁波、福建、厦门在苏州打印。
6.四川、重庆在成都打印。
7.广东、广西、江西、湖南、海南、深圳、云南、贵州在广州打印。
二、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年中或年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年底或年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点。
(三)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各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通过物流传送到各地级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