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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6年41号--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6 现有标题“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改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7 在现有1.4标准中,以“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用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8 在现有1.6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9 在现有1.7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
  20 在现有1.7(e)和(f)推荐做法中,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21 在现有1.7和1.8推荐做法之后,分别增加下述新的1.7.1和1.8.1推荐做法:
  “1.7.1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使用国际接受的标准在电子系统研发中进行合作或直接参与,以便加强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信息交换,并确保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系统之间的相互操作性。
  1.8.1 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采用使得贸易和运输经营人包括船舶能够向单一进入点提交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与船舶、人员和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所有信息以避免重复的方法。”
  22 在现有1.8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D 非法毒品贩运
 
 23 删除现有1.11推荐做法。
  24 在现有“D 非法毒品贩运”一节之后增下述新的“E. 控制技术”一节:
  “E 控制技术
  1.1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使用风险管理来加强其有关下列各项的边境控制程序:
  · 货物放行/结关;
  · 保安要求;
  · 打击走私活动的能力,
  从而便利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通。”

第二节 -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A 总则
 
 25 在现有2.1标准中,在现有文件“旅客名单”之后增加新的文件“危险货物舱单”。
  26 在现有2.1.1标准之后,增加新的2.1.2、2.1.3、2.1.4和2.1.5推荐做法:
  “2.1.2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制订使用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程序,以便利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信息的处理,加速后续的货物和人员放行/结关。
  2.1.3  推荐做法。国家立法应规定提交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条件。关于抵达前信息的传输时间点,通常不应实质性地设定于船舶离开驶离国之前的时刻。然而,如果航程所需时间短于基本规定,则国家立法亦可在除基本规定之外规定例外情况。
  2.1.4  推荐做法。如果在抵达前信息中载有相关的资料要素,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分别提交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清单和旅客清单。
  2.1.5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a) 开发用于提交抵达前和离开前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b) 考虑在后续程序中将抵达和离开之前的信息作为旅客和货物放行/结关所需全部信息的一部分进行重复使用或后续使用。”
  B 文书内容和目的
  27 在现有2.2标准中,以“数据”(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28 在现有2.2.1推荐做法中,以定冠词“the”代替“离开”(the departure of )之后的不定冠词“a”(中文不必修改)。
  29 在现有2.2.2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版不必修改)一词,并在现有的一项“? 船舶在港的位置”之后增加新的一项“? 船舶在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方面的要求”。以“船名、类别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以“船旗国”代替第二项中的“船舶国籍”。在第六项中,以“联络细节”代替“地址”一词。在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在最后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30 在现有2.2.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后面的“a”字(一份),并在“总申报单” (General Declaration)一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1 在现有2.3标准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
  32 在现有2.3.1推荐做法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并在“? 集装箱识别号”末尾适当增加“或者,如现成可用,HS编码(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亦称“协调制度”(HS)。该国际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其目标是为海关主管机关确定一个在设定关税和收集统计而划定各种商品或商品组时使用的分类和编码制度。)”;包装标记、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货物描述。在现有注释之后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为了便于处理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所有有关各方均应使用适当的货物分类,避免使用统称术语,诸如‘杂货’、‘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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