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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9月28日,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并未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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