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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失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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