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完项目应进行验收和总结,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3个月内,及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和总结材料报送财政部。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逐项申明理由和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对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政部确认后,应对项目单位做出收回修购专款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修购项目的处罚,并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二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科学事业单位修购工作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
2.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
附1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
项目单位: (盖章)
单位预算编码:
法人代表: (签字)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填表说明
1.本申报书由项目单位填写。一式4份,单位自留1份,上报主管部门1份,经初审后上报财政部2份。如果主管部门另有需求,印制数量可酌加。
2.表1-1中,联系人指项目单位修购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科研队伍”、“仪器设备”等相应栏目填报的数据均截止到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
3.表1-2中,“项目单位及项目情况概述”要求文字简洁,尽可能以量化的数据进行阐述和说明。涉及所申报项目内容,应该分明细项目逐一阐明。
4.表1-3中的“建筑面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原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修缮面积”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建筑面积;
5.表1-4中“投入使用时间”指拟改造的基础设施建成后投入使用的年份。
6.表1-5中的“仪器设备名称”仅填写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即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只允许购置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7.表1-6中的“购置时间”和“原值”指拟要升级改造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时间及原值。
8.表1-3、表1-4、表1-5、表1-6中,“项目编号”由“单位预算编码+项目类别码(1位)+项目顺序码(2位)”组成,其中项目类别码分别规定为:1-房屋修缮,2-基础设施改造,3-仪器设备购置,4-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顺序码分项目类别顺序编排,但填表时,项目编号只填写后三位;“总体排序”指项目单位对所申报的4类项目全部汇总后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定的优先顺序;“实施周期”指项目从启动到结束所需要的总时间,以月为单位。
9.表1-7是对表1-3、表1-4、表1-6相关栏目的补充,其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类型”与表1-3、表1-4、表1-6 中的相关栏目完全对应。 “项目主要内容”分别是表1-3“修缮工作内容摘要”、表1-4“主要改造内容摘要”和表1-6“利用的主要技术和升级改造的主要内容摘要”等相应栏目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对于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应列出升级改造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和内容等。“项目支出明细预算”中的支出细目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等,可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分别选填和划分开支细目。表1-7可续页。
表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
│ 单位名称 │ │ 所属部门 │ │
├─┬───┼──┬──┼───────────┼───────┬───────────┤
│人│ 人员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联系地址 │
│员├───┼──┼──┼───────────┼───────┼───────────┤
│信│法人代│ │ │ │ │ │
│息│ 表 │ │ │ │ │ │
│ ├───┼──┼──┼───────────┼───────┼───────────┤
│ │联系人│ │ │ │ │ │
├─┼───┴──┼──┴───────┬───┴───────┴───┬───────┤
│科│ 编制(人) │ │ 实有(人) │ │
│研├──────┼──────────┼───────────────┼───────┤
│队│专职科研人员│ │ 离退休(人) │ │
│伍│ (人) │ │ │ │
│ ├──────┼──────────┼───────────────┼───────┤
│ │35-50岁中青 │ │ 院士(人) │ │
│ │年科研人员( │ │ │ │
│ │ 人) │ │ │ │
│ ├──────┼──────────┼───────────────┼───────┤
│ │在读博士生( │ │ 在读硕士生(人) │ │
│ │ 人) │ │ │ │
├─┼──────┼──────────┴───────┬───────┴───────┤
│仪│ 分类统计 │ 数量(台件) │ 原值(万元) │
│器│ ├──────┬───────────┼───────┬───────┤
│设│ │ 总量 │ 其中:在用 │ 总量 │ 其中:在用 │
│备├──────┼──────┼───────────┼───────┼───────┤
│ │ 总计 │ │ │ │ │
│ ├──────┼──────┼───────────┼───────┼───────┤
│ │其中:10-50 │ │ │ │ │
│ │万元 │ │ │ │ │
│ ├──────┼──────┼───────────┼───────┼───────┤
│ │50-100万元 │ │ │ │ │
│ ├──────┼──────┼───────────┼───────┼───────┤
│ │100万元以上 │ │ │ │ │
├─┼──────┼──────┴───────────┼───────┴───────┤
│科│ 时期 │ 前五年期间 │ 上一年 │
│技│ ├──────┬───────────┼───────────┬───┤
│经│ │ 项目数(项) │ 经费(万元) │ 项目数(项) │经费( │
│费│ │ │ │ │万元) │
│ ├──────┼──────┼───────────┼───────────┼───┤
│ │ 总计 │ │ │ │ │
│ ├──────┼──────┼───────────┼───────────┼───┤
│ │其中:纵向 │ │ │ │ │
│ ├──────┼──────┼───────────┼───────────┼───┤
│ │横向 │ │ │ │ │
│ ├──────┼──────┼───────────┼───────────┼───┤
│ │国际合作 │ │ │ │ │
├─┼──────┼──────┴───────────┼───────────┴───┤
│科│ │ 前五年期间 │ 上一年 │
│技├──────┼──────────────────┼───────────────┤
│成│国家科技进步│ │ │
│果│奖(项) │ │ │
│ ├──────┼──────────────────┼───────────────┤
│ │国家技术发明│ │ │
│ │奖(项) │ │ │
│ ├──────┼──────────────────┼───────────────┤
│ │省部科技进步│ │ │
│ │奖(项) │ │ │
│ ├──────┼──────────────────┼───────────────┤
│ │省部技术发明│ │ │
│ │奖(项) │ │ │
│ ├──────┼──────────────────┼───────────────┤
│ │鉴定新药证书│ │ │
│ │或申请新品种│ │ │
│ │保护(项) │ │ │
│ ├──────┼──────────────────┼───────────────┤
│ │申请国家专利│ │ │
│ │(项) │ │ │
│ ├──────┼──────────────────┼───────────────┤
│ │发表SCI论文(│ │ │
│ │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