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加强对矿山环境现状的调查,研究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和矿山废弃地破坏区域与级别,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措施;研究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环境治理和废弃地复垦重点工程;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废弃地复垦政策措施。
(六)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根据落实各级政府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的要求,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落实规划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综合措施,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体系。
四、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将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制委员会,主要领导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从各级财政(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中安排落实好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和编制的专项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切实加强规划基础工作。要认真拟定规划编制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深入进行资源可供性分析,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严格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及废弃地复垦等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规划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工作,确立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原则和框架,完善编制工作措施,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四)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规程可参照《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另发)。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条件和要求,抓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编制方案拟定、规划间衔接、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论证、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