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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规划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缓解资源约束、“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防止简单重复,切实发挥好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放的思路,进一步理清规划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认真研究如何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很好体现,使矿政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按规办事,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要认真分析和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利益、当前与长远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利用内部与外部资源、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耕地保护、规划管理与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之间的关系,科学务实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突出规划编制的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潜力和开发利用条件,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认真研究规划编制框架,在体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重点目标任务,强化规划的总量控制、优化布局、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主要功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措施,抓住重点矿种、重点矿区,提出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四)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科学预测矿业形势发展,充分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要求,注重规划实施,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要强化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要强化对矿业权设置的指导作用,促进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要明确规划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规划的约束能力和控制力。

  (五)认真做好规划间的衔接。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衔接。全国规划要贯彻国家意图,要以地方规划编制为基础,地方规划要以全国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做深做实。要自下而上做好预编,自上而下做好审批,要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要求,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建立健全衔接统一、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规划体系。相关资源开发行业规划要以矿产资源保障为基础,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建立衔接、协调机制;涉及用地规模的还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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