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的急需,符合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向;
(二)符合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和地方基础测绘规划要求;
(三)有明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新开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续作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组成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报告及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评审情况,向有关省(自治区)下达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础测绘生产费,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地图编制与印刷、数据库建设与维护以及界线测绘等方面的支出;
(二)基础测绘技术装备购置费,主要指完成专项补助经费项目需购买测绘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安全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可按下列预算科目列支:津贴补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