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以及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2.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电网、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