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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主要条款)

  甲方:×××(受财政部委托代签)
  乙方: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二、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乙方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三、甲方的义务:
  (一)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二)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住宿、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一)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二)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价格优惠;
  (三)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索要虚假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四)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规定的优惠价格进行调整。
  五、乙方的义务:
  (一)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
  乙方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的,应给予同等优惠。
  (二)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三)乙方向出差人员和会议提供如下优惠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 (元/天);
  2.各种(大、中、小)会议室的价格(元/半天);
  3.早、午、晚餐提供自助餐的价格(元/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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