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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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