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综合协调,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以促进中央与地方科技力量的有机结合,推动区域紧密合作与互动,促进区域内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重点,围绕区域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区域科技能力。加强区域科技规划工作,发挥中央财政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统筹区域科技资源,形成合理的区域科技发展布局。东部地区加强高技术的研发和基地建设,大力推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的提升与跨越,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中部地区充分发挥区域综合优势,重点提升农业、能源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技术水平;西部地区综合应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合理开发优势资源,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形成区域创新和新经济增长极;东北地区加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开拓新兴产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通过重大项目引导,促进跨区域的创新合作和创新联盟建设。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区域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和区域知识扩散中的辐射作用;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强化区域中心城市对区域创新活动的带动作用和对区域科技资源的凝聚作用。
要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强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集成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形成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地方科技工作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地方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与社会进步。深入实施科技富民强县行动计划,加强对县(市)科技信息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县(市)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健全县(市)科技机构,推动基层科技队伍的建设。
(5)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按照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加强创新服务为重点,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制定出台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鼓励多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参与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社团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把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承担的工作,积极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通过任务委托等方式,培育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服务和协调功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创新,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8.加强科技创新,维护国防安全(略)
四、保障措施
围绕《纲要》和“十一五”科技发展部署,制定各项保障措施,加大实施力度,切实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的科技宏观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协同,共同推动《纲要》的组织实施。
建立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的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建立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编制财政科技预算的会商和协调制度,加强对科技投入的统筹管理。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统筹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与军品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管理和引导。通过建立与实施这些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创新活动的相互促进。
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强化科技投入增长的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在年初预算分配和财政超收分配中,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国家统筹安排资金确保《纲要》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强对非竞争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合理安排经费比例,加大对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引导地方和行业部门加大科技投入,重点解决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拨款、基金、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向创新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深入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和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力度。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地方的科技转移支付,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引导、创新机制等方式,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3.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各项激励政策
加大《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力度,抓紧制定并落实有关实施细则。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加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和各类金融资本有机结合支持自主创新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4.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
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标准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及程序。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对事关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领域、重要高新科技产业和国民经济重点行业,以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在国家层次上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通过科技计划和建设投入给予重点支持。
加强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针对科研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的不同需求,相应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战略管理培训和实务辅导,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的科技管理队伍,提高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建设投资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大学与相关企业在若干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形成联盟成员优势互补、协同配套、风险共担、权益共享的运作机制。
推动形成以我为主的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对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与补助。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5.形成新型对外科技合作机制
“十一五”时期,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竞争力为核心,树立全球战略意识,凝练合作重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合作层次,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任务,为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逐步形成“以我为主,互利共赢;为我所用,支撑创新;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统筹集成,突出重点”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态势。
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鼓励并支持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的大科学工程,充分利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工程平台,分享世界最新研究成果。从《纲要》实施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支持、聘请一批高水平的海外专家和优秀科技人才团队来华从事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或工作任职。探索建立长效的人员交流机制,变一般性人员交流为有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的人才合作交流。
完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体系,打造我国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211、985工程,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等相结合,依托有优势的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与国外合作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中心和基地;利用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海外科技园,建立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和示范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导作用,拓展合作渠道,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国际科技合作格局。重点支持有助于解决科学技术瓶颈难题,有助于利用国外资源,有助于实现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国际科技合作。紧密结合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工作,支持“传统药物国际研究”、“伽利略”、“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等一批大科学国际合作项目,完善政府间科技合作模式。加强内地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自上而下”立项管理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队伍。
6.完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新时期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推进《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深入开展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扶植生物技术等新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等的法律制度研究。鼓励各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立法实践,切实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