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49号)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函》(大宝质发〔2005〕32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21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活动范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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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核安全 │主体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 │典 型 设 备 │起吊 │制造活动范围及│备 注 │
│ ├───────┤ ├───────┤ ├───────┤完成形式 │ │
│ │等级 │ │(mm) │ │能力(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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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2、3级 │碳钢、合金钢、│板、锻焊 │硼酸注入箱 │≤150 │根据设备制造技│主要外协项目:│
│ │ │不锈钢等 ├───────┼───────┤ │术规格书的要求├───────┤
│ │ │ │壁厚≤150 │钠蒸汽捕集器 │ │,按照确认的施│1.锻件、U型传 │
│ │ │ │ │ │ │工图和技术文件│热管、O型密封 │
│ │ │ │ │ │ │进行制造直至设│圈的采购; │
│ │ │ ├───────┼───────┤ │备总成,包括完├───────┤
│ │ │ │直径≤φ3400※│一、二级事故排│ │成所有检验和试│2.封头成型; │
│ │ │ │ │放罐等 │ │验项目。提供最│ │
│ │ │ ├───────┼───────┤ │终产品及质量证├───────┤
│ │ │ │长度≤14000※ │ │ │明文件。 │3.管板钻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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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交换器 │2、3级 │碳钢、合金钢、│管壳式 │安喷热交换器 │ │ │ │
│ │ │不锈钢等 ├───────┼───────┤ │ ├───────┤
│ │ │ │壁厚≤150 │下泄热交换器 │ │ │ │
│ │ │ ├───────┼───────┤ │ ├───────┤
│ │ │ │管板厚度≤300 │余排热交换器 │ │ │ │
│ │ │ ├───────┼───────┤ │ ├───────┤
│ │ │ │直径≤φ3400※│设冷热交换器等│ │ │ │
│ │ │ ├───────┼───────┤ │ ├───────┤
│ │ │ │长度≤14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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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门 │2级 │碳钢、合金钢等│板焊 │人员闸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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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支承 │1级 │碳钢、合金钢等│板、锻焊 │蒸汽发生器 │ │ │ │
│ │ │ │ ├───────┤ │ ├───────┤
│ │ │ │ │稳压器 │ │ │ │
│ │ │ │ ├───────┤ │ ├───────┤
│ │ │ │ │主泵等设备支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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