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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国内运输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50号)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更换申请》(哈锅全字〔2005〕34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9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活动范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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