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47号)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报告》(上重核发〔2005〕第009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8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
│设备 │核安全 │材 料 类 │重量 │规格尺寸 │制造活动范│备 注 │
├─────┼─────┤别 ├─────┼─────┤围及完成形│ │
│类别 │级别 │ │(T) │(最大外径│式 │ │
│ │ │ │ │,mm) │ │ │
├─────┼─────┼─────┼─────┼─────┼─────┼─────┤
│锻件 │1级 │超低碳奥氏│≤80 │1800 │根据设备制│外协项目:│
│ │ │体不锈钢,│ │ │造技术规格│ │
│ │ ├─────┤ │ │书的要求,├─────┤
│ │ │如:316L、│ │ │按照确认的│落锤试验。│
│ │ │304L等 │ │ │施工图和技│ │
│ │ ├─────┼─────┼─────┤术文件进行├─────┤
│ │ │碳钢、合金│≤200 │6000 │制造直至设│ │
│ │ │钢, │ │ │备总成,包│ │
│ │ ├─────┤ │ │括完成所有├─────┤
│ │ │如:16Mn、│ │ │检验和试验│ │
│ │ │SA508-III │ │ │项目。提供│ │
│ │ │、42CrMo等│ │ │最终产品及│ │
│ │ │ │ │ │质量证明文│ │
│ │ │ │ │ │件。 │ │
└─────┴─────┴─────┴─────┴─────┴─────┴─────┘
┌──────┬──────┬──────┬──────┬──────┬──────┐
│反应堆堆型、│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制造活动范围│备 注 │
│功率 │ │ │ │及完成形式 │ │
├──────┼──────┼──────┼──────┼──────┼──────┤
│1000MWe压水 │管道 │主管道 │1级 │根据设备制造│主管道限锻造│
│堆 │ │ │ │技术规格书的│直管 │
├──────┤ │ │ │要求,按照确│ │
│核电厂 │ │ │ │认的施工图和│ │
│ │ │ │ │技术文件进行│ │
│ │ │ │ │制造直至设备│ │
│ │ │ │ │总成,包括完│ │
│ │ │ │ │成所有检验和│ │
│ │ │ │ │试验项目。提│ │
│ │ │ │ │供最终产品及│ │
│ │ │ │ │质量证明文件│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