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仍未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14.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材料或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内的设备、材料,必须编制淘汰更新计划,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尽快落实。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严重煤层的矿井,经专家论证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的,暂缓开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会及本单位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会,着重分析思想根源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上述要求,制定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
1. 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列入重点监察计划,主要监察以下五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科研院所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力量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就地进行研讨,帮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
2. 认真开展专项监察活动,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开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先抽后采"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高抽巷情况、"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专项监察。同时,检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继续存在重大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 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