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的矿井,立即整改。
2."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3.全面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消灭电气失爆。健全严格的停送电制度,明确指挥程序,配齐值守人员,留有详实记录。
4.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煤巷,未能从技术上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重大隐患,仍然存在管理盲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开展技术攻关和论证。
5.矿井采掘接替关系紧张,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采取压产减人措施,限期完成补套工程。
6.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已经施工了联络巷的采区,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有极特殊情况的,应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总工程师审批。
7.没有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区,必须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8.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盲巷不消除、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高冒区、采面上隅角、采空区瓦斯及防火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未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必须停止贯通作业。
10.发现煤矿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处理。建议对违章指挥人员立即免职,对违章作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再次重申瓦斯检查员的职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不需请示。
1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
12.对未遂事故也要按同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发现各作业点瓦斯浓度超限,即按未遂事故追查,查清原因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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