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总经理陈昆德先生签署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你行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分别向你行增加14600万元人民币和54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作为人民币资本金。增资后,你行注册资本为61384.5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 资本金41384.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资本金2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你行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出资比例不变。
你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