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开办固定票息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函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上海分行行长蔡秉翰先生2006年1月1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城市推出保本型外汇连动结构性存款(系列7—Ⅱ)、荷银“深监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到期保本型)、荷银可再生能源挂钩结构性存款(到期保本型)和太平洋债券连动结构性存款(到期保本型)四项含固定票息到期保本型外汇结构性存款。你行在上述三个城市推出此四项理财产品之前10日内,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中国银监会关于此项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二)你行授权文件;(三)产品说明书、产品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二、你行在华分行应遵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规规定,全面、充分、及时地以醒目、通俗的文字披露风险及相关信息,确保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会计、统计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