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指导、规范省联社和农村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研究、制定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办法和程序。
8.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及其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涉及吊销省联社和农村银行金融许可证的处罚作出决定。
9.研究解决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属地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10.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银监局的监管职责
1.根据银监会授权,负责审批或核准银监会监管职责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变更名称、修改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以及核准的理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应事后报银监会备案。
对银监会审批和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会审查决定。
2.收集和分析监管信息,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召开审慎监管会议,组织召开监管机构与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年度会议,组织召开监管机构与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理事会(董事会)及外部市计机构的三方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报送银监会。
按照要求向银监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和有关报告(用于备案备查):(1)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和分析报告;(2)主送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提示、监管意见书等各种监管资料;(3)法人机构年度监管报告;(4)与省联社和农村银行有关的各种会谈情况;(5)其他重大监管信息。
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年度监管报告须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深圳抄报市人民政府)。
3.根据银监会的现场检查规划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现场检查实施计划,组织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结果报送银监会。
4.组织实施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履职情况及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深圳抄报市人民政府)。
5.组织实施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审查省联社和农村银行信息披露前的年度报告;审批延迟信息披露的申请。
6.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对省联社派出机构和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7.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及其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监管措施。处罚银监会处罚事权以外的违法、违规事项,处罚文件抄报银监会;对由银监会处罚的事项提出处罚建议,报银监会审查决定。
8.银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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