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6〕48号)
各银监局(不含西藏):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银行)的属地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属地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银监会和银监局在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法人监管原则。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要以法人为单位实施准入、履职(营运)和退出监管。目前要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监管。二是属地监管原则。除特别规定的事项由银监会负责外,其余监管事项全部交由银监局负责。三是联动监管原则。银监会与银监局应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职责分工
(一)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1.制定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政策、规章制度,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指导,并组织实施。
2.审批省联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改制;核准理事长、主任任职资格;审批借记卡等重大业务准入事项。审批农村银行设立、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核准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审批引进战略投资者、开办衍生产品交易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决定的重大业务准入事项。
3.授权银监局对前第2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或核准。
4.制定省联社和农村银行非现场监管规划、监管指标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部署、指导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种类、格式、报送频率和报送时间。
5.统筹规划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6.汇总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履职情况及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学核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