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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

  三、切实搞好对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为及时指导工作,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建立工作直接联系制度;定期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建设工作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并要切实帮助示范区解决实际困难。各示范区要建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经常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情况,汇报工作。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都要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同时报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部将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编发简报以及组织有关媒体进行系列报道等形式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同时将制定示范区建设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要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四、大力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示范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加深认识设立示范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示范区重在建设,贵在示范。各地要研究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手段,形成有利于示范区建设方案实施的机制和环境,确保实现部与省(区、市)共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由于示范区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机构或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制订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基本农田保护,使各示范区真正发挥宣传、样板和创新作用,促进本省(区、市)和全国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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