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
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要求,各省(区、市) 组织申报了一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近期,部对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正式确定116个县(市、区)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全面启动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
全国116个示范区分布31个省(区、市),覆盖了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有70个示范区在粮食主产省区,其它示范区也都是所在省(区、市)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编制的示范区建设方案,合理确定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明确了保障措施,基本符合《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
全国116个示范区基本农田总面积1.33亿亩。各示范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五年示范区建设,将结合基本农田整理,共计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2028万亩,占示范区总面积的15%,项目建设需要资金约320亿元;结合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调查登记、图件数据、标志资料等管理;结合完善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目标,成为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为全国“十一五”期间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提供宝贵经验。
二、抓紧全面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担负具体落实责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县(市、区)根据批复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抓紧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农田整理应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抓紧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应达到本省(区、市)同等条件下的最高水平的要求,各地应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区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有关基础性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也应抓紧制订实施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不等不靠,尽快启动。
各示范区在五年建设期间必须全面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基础工作建设、制度和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四项任务,防止出现“重硬轻软”、“顾此失彼”等倾向。国家和省(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它有关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倾斜;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保证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