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
(公通字(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山西省原平市对全市34座煤矿实施统一关闭时,由于对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处置不力,当地杏树卜煤矿矿长王晋生借机将2吨多含氯酸盐私炒炸药、1万余枚雷管非法转移到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的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对“4·10”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整顿和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关闭矿山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又时逢夏季高温多雨季节,一些非法矿山、关闭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因稳定性差,流散到社会上极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堵塞爆炸物品管理漏洞。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整治发现的非法矿井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在实施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前,要及时将其名称、位置、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被责令关闭的煤矿,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核查并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煤矿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属地派出所要与辖区内所有非法矿点和关闭煤矿的矿主逐一见面,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并逐一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对矿主非法转移私藏爆炸物品的,要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