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安全(2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厅、监控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物防设施(10分)
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的扣0.5分;
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场所周边、围墙防护不严密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的扣3分;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或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或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的扣3分;
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0.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1.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
12.计算机房(室)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 0.5分;
13.计算机房(室)未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扣0.5分;
14.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
15.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的扣 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