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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第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第九条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第十条 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意见,并载明评估中发现的具体治安隐患及整改建议,经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通报给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通报被评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并随时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对列为治安隐患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给予单位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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