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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充分运用安全评估结果,促进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银监局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之中。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金库安全;
  (三)运钞安全;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
  (五)内部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案件防范能力;
  (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
  (九)其他。
  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安全评估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
  (五)实地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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